廣西: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完善防雷安全監管制度體系,推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規范運行,依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等法規,中國氣象局組織起草了該辦法。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1.細化氣象法律法規的需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8號),為保證規章確立的涉及年度報告監督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讓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事中事后監管功能最大化,進一步擴大事中事后監管的內涵和外延,需要制定與其配套的規章制度予以完善細化。
2.規范檢測服務市場的需要。自2016年防雷檢測市場開放以來,市場主體迅速增加,且多數為民營企業,部分企業為追求經濟利益而不誠實守信、忽視檢測質量的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帶來的重大安全隱患日益凸顯,而目前的監管體系還不完善,亟需建立相關制度,作為規范檢測服務市場的依據。
3.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需要。從近年來開展的監督檢查情況來看,各省(區、市)氣象主管機構在貫徹落實檢測資質單位年度報告、質量考核等方面參差不齊,存在管理要求不同、管理方式不一致等問題,亟需從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層面進行統一規范,確保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得到全面實施和落實。
二、起草過程
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從2019年5月開始起草該辦法初稿,并召集福建、江西、廣東等省局工作人員討論修改,形成征求意見稿。2020年12月14日征求各省(區、市)氣象局意見并加以修改。2021年1月22日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加以修改。2021年3月按程序完成合法性審查。2021年6月10日中國氣象局法規司組織召開司務會進行了審議,形成送審稿。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17條,主要規定了資質單位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公示和監督管理,包括資質單位填報年度報告的時間和方式、年度報告的內容等,將資質單位的年度報告情況作為資質延續或升級等管理的重要依據,以及關于年度報告抽查工作的具體規定。另外,針對檢測單位分支機構難監管的現實,特別強調設有分支機構的資質單位應當將分支機構的相應信息納入年度報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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